《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来啦!带你了解《安全生产法》赋予你的权力和义务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从2017年起,将每年12月的第一周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今年12月的第一周是第七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那么,你知道《安全生产法》 对于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都有哪些要求吗? 小编结合法律条款、事故案例 用漫画对这些要求进行了梳理 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有权了解作业场所风险和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工作没有旁观者
每个人都是参与者
2015年5月16日,某化工公司在二硫化碳生产中处理冷却管道漏点,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8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原因:未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检修作业,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救援人员未佩戴应急防护器材,盲目进入池内施救,造成伤亡人员扩大。 伤亡员工均是当地村民,未进行技术交底,其不懂生产工艺危险性、不懂工艺生产过程伴生硫化氢危险特性,不会判断事故原因,不会正确应急处置,更谈不上制止违章,导致8人在应急救护时相继中毒死亡。 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事故案例: 2015年8月31日23时18分,山东东营某化学公司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包括该公司副总经理在内的13人死亡,2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万元。 事故原因: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导致起火燃烧,大火炙烤附近的硝化反应釜并引发爆炸。 车间负责人强令冒险作业。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三、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 ◉《安全生产法》要求: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